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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心健康: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6 18:59:39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
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信原则:公司在对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当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工作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六条 特定对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接待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如适用)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和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原则上,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订和实施相应工作制度。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负责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专职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和推广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回答提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特定对象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一)将有权人签发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二)和《承诺书》(附件三)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证券部负责核对确认特定对象身份证明、《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由专人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上市公司。特定对象应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是指基于现场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后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文件由证券部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特定对象可以对外发布或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按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由证券部存档,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业务咨询、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预约须知
附件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附件三:承诺书
附件四:保密协议
附件一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1、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2、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1288号
3、联系电话:021-54333699
4、电子邮箱:zqb@cimic.com
二、预约登记
1、预约:您可通过以上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
2、初步安排:公司在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来访前需填写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二)、《承诺书》(附件三)。当您前往公司调研时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三、接待安排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二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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