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关于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7:33:56
证券代码: 301479 证券简称: 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 2025-030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一、 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
体内容为: 以现有总股本 6,354.6667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5 元(含税), 不送红股,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每 10 股转增 4 股。 在本
次分配方案实施前, 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 股权激励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
因发生变动的, 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 送红股总额、 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
变” 的原则, 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自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 公司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354.6667 万股为基
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00000 元(含税; 扣税后, 通过
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境外机构(含 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
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 股。
【注: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 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 每 10 股补缴税款 3.000000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 的, 每 10 股补缴税款 1.500000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 不需补缴税款。】
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 63,546,667 股, 分配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增至
88,965,333 股。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 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 )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将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 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
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 直至实际转股
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 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本
(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 有限售条件
股份
49,343,230 77.65 19,737,292 69,080,522 77.65
二、 无限售条件
股份
14,203,437 22.35 5,681,374 19,884,811 22.35
总股本 63,546,667 100.00 25,418,666 88,965,333 100.00
八、 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实施转股后, 按新股本 88,965,333 股摊薄计算, 2024 年年度每股净收益
为 1.8572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附件一: 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中提及的发行价和每股净资产将作出相应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
施和承诺中“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等内容。
九、 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
咨询联系人: 林琼芸
咨询电话: 0760-88589678
传真电话: 0760-88586578
十、 备查文件
1、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