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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7:18:34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5-067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 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 14.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4.54 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319,365.51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1 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25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公司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需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公司与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签订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 截至 2025 年 5 月
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26 日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 份有限公司临海 19930101040079791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市支行 的存放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1、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实践中如遇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丙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之日(2025 年 4 月 28 日)
起 12 个月后(2026 年 4月 27 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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