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6 16:54:30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回购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可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相关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
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至内幕信息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和有效方式将保密义务、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及其他可能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批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因工作关系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公司有关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知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不能签订保密协议的,随报送资料附提示函,告知对方信息尚未披露,其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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