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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6:43:35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5-03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
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并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过诉讼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069.6453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6
9.6453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注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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