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内控审计部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6 15:36:4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审计的工作,提高内控审计的工作效率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独立、客观的工作,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方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并提出改善建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运营效率提高和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实现。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程序标准,依法对各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指定的部门和项目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鉴证,对公司规定的离任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改善建议。
第四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控审计部门或岗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控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内控审计人员。
内控审计人员应具备完成工作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
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内控审计部可以从公司其他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临时借调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得违背独立性的要求。
必要时,内控审计部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经理的任免、薪酬,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决定。内控审计部其他人员的任免以及薪酬,由内控审计部经理提议,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避免参与任何可能与其职责有利害冲突的、或使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以决策制订者的身份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工作。努力做到:
(一) 勤勉、敬业;
(二) 依法审计,坚持原则;
(三)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 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五)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六) 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不得接受与被审计项目相关的部门、人员私下馈赠的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不得从与公司有关的经济业务中获取私利。
内审部人员应慎重使用和保护在执行任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不得擅自传播保密信息或利用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违法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所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内审部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控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行使职权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涵盖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
(一)内审部对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以下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部门负责人;
3、关键岗位人员。
(二)内审部行使审计职能,采用以下方式:
1、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检查;
2、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二)根据公司制定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办法,内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经营管理权限的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资产、权益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进行预算审计;
(十)进行经营业绩审计;
(十一)参与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受理并调查公司内外部的举报;
(十三)组织业务流程的修订;
(十四)执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一次内控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相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评价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风险、舞弊或其他有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事项,应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应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予内控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范围、项目和对象,自主开展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
(二)在履行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随时查阅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收支预算、考核目标、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账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活动记录、采购记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
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公司的各类信息系统;
7、有关电子文档;
8、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控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控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相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四)为使审计工作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内控审计部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内控审计部经理列席公司的经营、管理、预算、财务等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内控审计部可派人参加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预算、财务等工作会议;
(五)内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六)内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控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字;
(七)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内审部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和措施,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舞弊、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制度、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内审部有权提出处罚或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其中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是检查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安排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前发送,也可以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人员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交换意见书,并由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反馈意见,如其拒绝签署,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内审部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控审计部经理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向内控审计部书面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异议。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由内控审计部查明后视具体情况决定作必要的修改或维持原报告,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上报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被审计单位。若需要可以形成专项报告,发给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内审部提出复审的书面申请。审计委员会决定要进行复审的,组织或者指定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内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跟踪,监督整改的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