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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5-05-26 15:36:4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形成书面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参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初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须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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