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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动力新科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20:47:24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新动
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
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1.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2:45 在上海新
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
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19 人,代表股份 718,07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14%。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2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717,810,8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7221%;外
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67,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93%。
3.2、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2)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3)《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
预算报告》;(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24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6)《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7)《关
于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8)《关于聘请 2025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9)《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关于 2025 年度
公司与上海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1)《关
于 2025 年度公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3)《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1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7)《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18)《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届满相关事项的议案》;(1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
立董事》;(2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监事会
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19 人,代表股份 718,07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14%。其中,参加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2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17,810,8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7221%;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为 267,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93%。
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除第(12)项议案外,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第(9)、(10)、(11)项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第(4)、(7)、(8)、(9)、(10)、
(11)、(12)、(19)、(2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
单独计票。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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