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3 20:28:39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33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须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理层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一名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以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以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
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需要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遵从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