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3 20:28:39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38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
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回答股东的咨询,亦不得随意披露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
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专用通讯设
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
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