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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9:56:17
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5-0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深化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农村商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根据《公司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法》第 1 条简称“本行”)、股东和债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修订,增加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 保障职工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 权 益 条
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款。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简称“《证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其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 他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
关适用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 根据《公司
定代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法 》 第 10
定代表人,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条 、 第 11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条修订,新
人。 增 董 事 长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 (法定代表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法定 人)辞任、
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补选及责任
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 条款。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行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根据《公司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 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 法》第 3 条
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 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根据《上市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 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 公司章程指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引(2025 年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 修订)》第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11 条、第 12件,对本行、股东、董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条及本行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 际修订。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 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 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
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副
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新增条款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 根据《公司
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 法 》 第 16
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 条修订,体
全生产。 现保护职工
本行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 合法权益。
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
质。
第十七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 第十八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 根据《公司
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 立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 法 》 第 17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 度,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 条修订,增
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权益。 加本行工会
益。 本行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代表职工与
本行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 件。 本行签订集
的活动条件。 本行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 体 合 同 条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款。
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本行
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本 行 于
理机构核准并经公司登记 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本行的经 2024年6月
机关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 营范围是: 28 日 获 得
是: …… 证监会颁发
……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的《经营证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期货业务
管; (十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许可证》,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 本行已获得
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它业务。 证券投资基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金 销 售 资
格,增加经
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根据《公司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法》第 143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条 完 善 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述。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股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面额股,以 根据《公司
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法》第 142
股面值为 1 元。 条 完 善 表
述。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起人包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起人包括上海国 完善表述。括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融投资有限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上 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锦江国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投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山鑫置业有限
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山鑫置业有限公 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柘
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 中(集团)有限公司等 221 家企业、
公司、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 23,860 名自然人等。本行设立时向发
限公司、上海柘中(集团) 起人发行 3,000,294,306 股股份,占
有限公司等 221 家企业、 其时本行总股本的 100%。
23,860 名自然人等。本行设
立 时 向 发 起 人 发 行
3,000,294,306 股股份,占
本行总股本的 100%。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根据《证券和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 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决议, 法》第 9 条议,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 并报主管、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 完善股份发
主管、监管机构批准后,可 取下列方式增加股份总额: 行方式的表
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述。
总额: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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