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9:07:36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副总经理徐长旭先生,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副总经理林丰先生,副总经理靳予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肯特股份”或“发行人”)股份 1,61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43%)的公司副总经理徐长旭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755%);
2.持有公司股份 1,29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08%)的公司副总经理何富
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324,02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852%);
3.持有公司股份 66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92%)的公司副总经理林丰先
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65,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972%);
4.持有公司股份 4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44%)的公司副总经理靳予先
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16,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386%);
5.持有公司股份 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10%)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孙佳青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38%);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徐长旭先生,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副总经理林丰先生,副总经理靳予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持有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徐长旭 副总经理 1,610,300 1.9143
何富祥 副总经理 1,296,100 1.5408
林丰 副总经理 663,900 0.7892
靳予 副总经理 466,400 0.5544
孙佳青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70,000 0.3210
合计 4,306,700 5.1197
注:若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徐长旭、何富祥、林丰、靳予、孙佳青;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5、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姓名 职务 拟减持数量不超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徐长旭 副总经理 400,000 0.4755
何富祥 副总经理 324,025 0.3852
林丰 副总经理 165,900 0.1972
靳予 副总经理 116,600 0.1386
孙佳青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000 0.0238
合计 1,026,525 1.2203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8、调整说明:若计划减持期间因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9、上述减持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长旭、何富祥、靳予、林丰、孙佳青就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方式:如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三)减持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佳青、靳予、林丰就其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人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该股份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具体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