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9:01:38
公司简称:新锦动力 证券代码:3001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7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情况...... 9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11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12
八、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3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4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5
(一)备查文件...... 15
(二)咨询方式...... 15
一、释义
新锦动力、本公司、公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
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满
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
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
理人员及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或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锦动力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新锦动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锦动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28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4)。
(四)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五)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锦动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首次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