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8:19:3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 1950 号赛维二期 1 栋二层聚虹 271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集中竞价交易)
签署日期:2025 年 5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泽润投资 指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 1950 号赛维二期 1 栋二层聚虹
271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467170133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02 月 15 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801
主要股东 吴章华持股 40%,龚本和持股 40%,朱建华持股 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龚康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伍晓玲 女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龚本和 男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安排需求,减持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恒华科技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号),泽润投资计划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 30,002,70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1655%,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30,002,700 股,占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有恒华科技 29,992,7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9988%,其中无限售
流通股 29,992,700 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泽润投资 集中竞价交易 2025.05.22 6.12 10,000 0.001667%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变动前所持股份 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 股份数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0,002,700 5.001655% 29,992,700 4.999988%
泽润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0,002,700 5.001655% 29,992,700 4.99998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 康
2025 年 5 月 23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
司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
信息披露义务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
人名称 公司 注册地 维大道 1950 号赛维二期 1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