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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15:3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714,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15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4,023,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5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5,691,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91,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6%。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91,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6%。
(3)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61,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35%;反对 2,37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2%;弃权 79,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7,9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894%;反对 2,374,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171%;弃权 79,3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28,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35%;反对 2,3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8%;弃权 107,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4,9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96%;反对 2,37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68%;弃权 107,2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28,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37%;反对 2,3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8%;弃权 107,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5,1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31%;反对 2,37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68%;弃权 107,0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54,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4%;反对 2,3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8%;弃权 81,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1,1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00%;反对 2,37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68%;弃权 81,0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827,8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87%;反对 2,806,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6%;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4,7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83%;反对 2,806,0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003%;弃权 80,9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161,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24%;反对 2,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3%;弃权 139,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7,9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325%;反对 2,414,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29%;弃权 139,7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54,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5%;反对 2,3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3%;弃权 84,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1,2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17%;反对 2,375,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400%;弃权 84,7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32,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78%;反对 2,40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2%;弃权 81,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9,655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22%;反对 2,400,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10%;弃权 81,20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永生和方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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