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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亦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14:31

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东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35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7%。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21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77%;反对 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53%;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9,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5246%;反对 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7507%;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47%。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21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77%;反对 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53%;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9,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5246%;反对 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7507%;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47%。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21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27%;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3%;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285%;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2468%;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47%。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21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27%;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3%;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285%;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2468%;弃权 11,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47%。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20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95%;反对 140,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91%;弃权 8,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761%;反对 140,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1607%;弃权 8,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吉奎、刘佳汇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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