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18:10:46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可通过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
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
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法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人员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
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
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15 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