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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8:51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3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网 络 投票 :公 司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和互 联网 投票 系统 ( http ://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姝芳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名,代表股份 87,56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29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5,725,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6 名,代表股份 1,8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股份2,720,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88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36名,代表股份 1,8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
3、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
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独立董事安礼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
(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本次征集表决权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5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19%;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19%;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一宏、姚璐。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集人的条件,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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