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5:43
证券代码:000751 证券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众多,不再逐项列示,原第五章增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辽体改发[1992]44 号文批准,以定向 会辽体改发[1992]4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原锦西市葫芦岛区工 募集方式设立;在原锦西市葫芦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照。
公司于 1996 年已按照有关规定, 公司于 1996 年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1993 年)进行了规范, 对照《公司法》(1993 年)进行了规范,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 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6]84 号文批准,并依法履行了重 发[1996]84 号文批准,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 新登记手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21140012076702XL。 代码 9121140012076702XL。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国性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