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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5:43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六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四)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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