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5:43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为加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长批准,内审部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内审部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内审部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内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含)送达。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方案:内审部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按照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公司董事长批准,送达公司总经理督促被内审部门落实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被内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改善措施及处理结果报告内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董事会裁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后续跟踪审计: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内审部可
依照实际情形决定何时对前期审计事项的改善情形进行二次审计,检查前期审计意见和决定的落地执行情况,出具改善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任何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任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内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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