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皖通高速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3:56
证券代码:600012 证券简称:皖通高速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242121 债券简称:24 皖通 01
债券代码:242467 债券简称:25 皖通 V1
债券代码:242468 债券简称:25 皖通 V2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4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7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57,716,68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36,123,14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21,593,53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9.80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6.4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3.3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汪小文先生主持,所审议之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均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并负责记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增发 H 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11,440,527 99.9906 33,200 0.0080 5,200 0.0014
H 股 220,033,539 99.2960 152,000 0.0685 1,408,000 0.6355
普通股合计: 631,474,066 99.7475 185,200 0.0292 1,413,200 0.2233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936,103,847 99.9979 14,000 0.0014 5,300 0.0007
H 股 220,185,539 99.3646 0 0 1,408,000 0.6354
普通股合计: 1,156,289,386 99.8767 14,000 0.0012 1,413,300 0.122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公司根 7,249,026 99.4730 33,200 0.4555 5,200 0.0715
据一般性授
权增发 H 股
股份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股 7,268,126 99.7351 14,000 0.1921 5,300 0.0728
东回报规划
(2025-2027
年)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 1 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票数赞成(其中,关联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A 股 524,644,220 股),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议案 2 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票数赞成,获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本次会议无增加或变更议案之情况。
上述议案之详情可参阅本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发出的相关公告和
2025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和
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王飞、方俊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