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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7:52:05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6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 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先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以及章程附件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 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相关提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赔偿责任。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
后半年内; 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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