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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泰达: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23 17:50:40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
中航泰达,股票代码:836263。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 11B2 号楼一层 101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24.289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木石信念,云水情怀”的企业精神,共同创新、共同发展、共同分享,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研发技术投入,完善烟气脱硫、脱硝、深度净化、废水处理、运营系统,健全市场营销网络,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员工发展和福利体系,将公司打造成“国内领先的烟气治理技术服务专业提供商”,使“中航泰达”品牌成为环保产业全球知名品牌,以优秀的业绩为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
方式。公司设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 占设立时总股 出资方式
数(万股) 本的比例(%)
1 刘斌 2,800 70 净资产折股
2 陈士华 1,200 3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0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
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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