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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7:46:58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29.772 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29.772 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
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
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98.00 万股调整为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 207 人,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680,000 股。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9、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以人民币 6.8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9 名符合预留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9 人,
预留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6.00 万股。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
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1、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
续。
1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24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95.112 万股。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实际授予登记的股 实际授予登记的激
(元/股) 票数量(万股) 励对象人数(人)
首次授予 2023 年 4 月 26 日 5.65 1,968 207
注: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 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20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的数量调整为 1,968 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5月2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8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目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64%,且 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第一个解除限 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 通合伙)审计,以 2021 年的营
售期 值;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70%, 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的
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的75分位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1.72%,
值;2023 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不低于同行业均值(7.46% );
注:1、公司按照对标企业与时代新材的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同 2023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
行业”指 wind 四级分类-基础化工、wind 四级分类-机动车零配件与 7.39% , 不 低 于 同 行 业 均 值
设备、中信三级分类-玻璃纤维,分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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