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耀皮玻璃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5-23 15:32:13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十五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在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具体提案、临时提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在董事候选人之间自由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四)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重新进行选举或者提交下次股东会选举补足。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按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事先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身份证
明的,经现场登记后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召集人不能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席。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没有进行登记的股东只能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受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并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