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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皮玻璃:耀皮玻璃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3 15:32:5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公司的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第六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重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分析会、月度经营分析会,以及包括对子公司的充分了解等),从而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和服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长期获得市场的支持;
(三)树立和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重视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依法已披露或不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融资等;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1、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已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上证 e 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七)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2、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八)接受投资者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授权发
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配备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重大诉讼等信息;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部协调机
制,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
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及本公司派至控
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委派二名以上董事的,由职位高的董事为责任人),为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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