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20:40:10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7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水环境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5)闽 08 民终 4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因与城发水环境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础公司”)、纳川股份、第三人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城住建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泽公司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闽 0825 民初 5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9,517,195.19 元,并支付以以下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文亨镇 1,632,852.17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朋口镇以 3,287,622.55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庙前镇以 664,178.63 元的 95%(质保
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宣和乡以 1,638,550.88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
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付
清款项之日止;莒溪镇以 1,693,486.45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
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
止;曲溪乡以 1,157,653.61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姑田镇
以 1,444,025.8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新泉镇以
8,185,41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以813,415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2.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679.20 元,由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0,412
元,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21,267.2 元,鉴定费 193,601 元、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案件此前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已在2024年半年报及2024年年报中披露。
(二)城发水环境公司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4)闽 0825 民初 50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 0825 民初 509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改判“城发水环境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泽公司工程款 2,446,003.13 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广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改判鉴定费 193,601 元由被上诉人广泽公司承担;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泽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8 民终 41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4)闽 0825 民初 509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即撤销“二、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4)闽 0825 民初 509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9,474,048.19 元,并支付以下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文亨镇1,632,852.17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朋口镇以 3,287,622.55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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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庙前镇以 664,178.63 元的 95%(质保
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宣和乡以 1,638,550.88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
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付
清款项之日止;莒溪镇以 1,693,486.45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
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
止;曲溪乡以 1,114,506.61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
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姑田镇
以 1,444,025.8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新泉镇以
8,185,41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以813,415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
件受理费 241,679.20 元,由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1,290.67 元,
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20,388.53 元;鉴定费 193,601 元、案件
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5,165.48 元,由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34,286.81 元,由福建省
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78.6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
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1 起,涉案金额 145,831.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0.11%,详见下表: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管辖法院 立案时间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号 (元) 展
1 李霞 纳川股份 顾问 (2025)闽 0505 泉港区人 20250516 145,831.00 一审审
合同 民初 3228 号 民法院 理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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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依法依规尽快完成相关法律及会计处理事项。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待公司进一步核算,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8 民终 419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