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9:31:41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必集团”、“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代表人 谢国敏、王璐
联系电话 010-8512794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DOBE 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Group) Co., Ltd.
股票代码 300947
股票简称 德必集团
注册资本 15,113.7696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492号1幢707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492号A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 贾波
电话号码 021-60701389
传真号码 021-3250875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2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47.40万股,发行价格为51.4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350.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197.2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307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中包含
31.11万元发行印花税,公司通过纳税专户以自有资金缴纳印花税并放弃置换,故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减少31.1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62,228.35万元,实际超募资金为5,158.94万元。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国敏 王 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