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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9:27:45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萌律师、黄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
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通知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在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世龙科创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418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1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7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5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87】%;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0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签署页,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波
负责人:张工
经办律师:周萌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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