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13:34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9 人,代表股份 162,820,0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8.3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4,032,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8 人,代表股份 8,787,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0 人,代表股份 9,472,4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684,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8 人,代表股份 8,787,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97,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7%;反对 1,2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0%;弃权 2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49,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28%;反对 1,2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2%;弃权 2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79,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6%;反对 1,2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3%;弃权 24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31,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317%;反对 1,2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02%;弃权 24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92,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1%;反对 1,2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7%;弃权 29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4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85%;反对 1,2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72%;弃权 29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38,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8%;反对 1,3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1%;弃权 2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89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63%;反对 1,3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22%;弃权 2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60,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4%;反对 1,3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0%;弃权 2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1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406%;反对 1,3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81%;弃权 2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52,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71%;反对 1,2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弃权 2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04,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88%;反对 1,2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52%;弃权 2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390,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50%;反对 1,3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9%;弃权 2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898,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876%;反对 1,3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52%;弃权 2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7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247,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41%;反对 1,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4%;弃权 1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899,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971%;反对 1,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65%;弃权 1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璐律师、李缘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