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13:02
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25-032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忠先生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公司一号会议厅。
(5)召开方式:
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9 人,代表股份 277,108,2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5,467,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3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股份11,64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4 人,代表股份 11,640,4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股份11,64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提案1.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733,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96%;
反对 5,7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45%;弃权626,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5,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73%;反对 5,7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3845%;弃权 626,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82%。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733,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94%;
反对 5,7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5%;弃权632,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5,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21%;反对 5,7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3381%;弃权 632,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8%。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747,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44%;
反对 5,7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7%;弃权626,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79,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24%;反对 5,7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694%;弃权 626,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82%。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4.00 《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47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60%;
反对 6,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2%;弃权
633,9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97%;反对 6,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5442%;弃权 633,9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61%。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349,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0%;
反对 6,167,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6%;弃权5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1,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84%;反对 6,167,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9827%;弃权 5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88%。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55,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70%;
反对 6,18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5%;弃权663,7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7,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82%;反对 6,18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1697%;弃权 663,7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21%。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7.00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515,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09%;
反对 5,982,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0%;弃权60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53%;反对 5,982,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3970%;弃权 60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公司办理 2025 年度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929,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01%;
反对 5,819,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9%;弃权360,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1,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167%;反对 5,819,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9902%;弃权 360,0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31%。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华仁、刘鹏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