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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9:10: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宪超、迟文静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3:00 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
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泰然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9,61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711%。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52,9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07%。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6,1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71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52,9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070,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819%。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099,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51%;反对 1,970,64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2%;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00,6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43%;反对 1,970,64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39%;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099,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51%;反对 1,970,64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2%;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00,6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43%;反对 1,970,64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39%;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603,80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48%;反对 1,465,93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5%;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5,31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84%;反对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98%;弃权 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51,80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2%;反对 1,091,93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弃权 426,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53,31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27%;反对 1,091,93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2%;弃权 426,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1%。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603,80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48%;反对 1,039,93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9%;弃权 426,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5,31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84%;反对 1,039,93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35%;弃权 426,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孙宪超
迟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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