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通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8:51: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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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原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因工作安排调整等原因,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调整为 2025年 5 月 22 日,除前述会议召开时间及对应网络投票时间变更外,《原会议通知》载明的通知事项不变。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杭
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190 号纵横通信 A 座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苏维锋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623,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4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6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23,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75 名(代表股东 2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546,5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9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共计 26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4,923,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5%。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
案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序 (股) (%) (股) (%) (股) (%)
号
《公司2024 年
1 年度报告及其 83,345,354 99.7592 147,085 0.1761 54,130 0.0648
摘要》
《 关 于 公 司
2 2024 年度利润 83,346,454 99.7605 146,685 0.1756 53,430 0.0640
分配预案的议
案》
《2024 年度董
3 事 会 工 作 报 83,329,454 99.7401 149,385 0.1788 67,730 0.0811
告》
《2024 年度监
4 事 会 工 作 报 83,331,854 99.7430 149,385 0.1788 65,330 0.0782
告》
《公司2024 年
5 度财务决算报 83,338,654 99.7511 149,385 0.1788 58,530 0.0701
告》
《关于向银行
6 申请最高综合 83,333,054 99.7444 156,485 0.1873 57,030 0.0683
授信额度的议
案》
《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经营
7 范围并相应修 83,343,054 99.7564 149,385 0.1788 54,130 0.0648
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以简
8 易程序向特定 83,316,754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