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8:40: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数据”、“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5305
注册资本 132,376,125.00 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A
栋 9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A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鹏
实际控制人 张真、刘鹏
联系人 夏如超
联系电话 025-83700385-804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 年 8 月 26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740 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20.0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48,0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20,389,622.65 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云创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及募投项目延期
1、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023 年 4 月 26 日,云创数据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中止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建设,将该项目的募投资金余额用于补充“大数据存储与智能处理产品开发项目”投入和增加“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入,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4 年 8 月 26 日,云创数据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大数据存储与智能处理产品开发项目”、“大数据存储与智能处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4 年 8 月延期至 2025 年 6
月,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保荐机构已督促并提醒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785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7856 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已督促并提醒公司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进行规范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因云创数据存在 2024 年度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中信建投证券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影响,无法判断公司是否能够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
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云创数据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改林 刘劭谦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赵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