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8:40:0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1189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拟定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5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2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67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5,060,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03,648,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7%;反对1,23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3%;弃权1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3,611,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8%;反对1,26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2%;弃权18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3,616,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53%;反对1,250,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8%;弃权1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3,542,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48%;反对1,32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弃权1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3,534,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73%;反对1,340,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6%;弃权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017,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69%;反对1,340,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8%;弃权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3%。
6、审议通过《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03,55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4%;反对1,313,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1%;弃权19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1,29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26%;反对3,569,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5%;弃权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7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03%;反对3,569,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7%;弃权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8,031,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7%;反对1,30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7%;弃权20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031,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7%;反对1,30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7%;弃权20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最高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03,53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07%;反对1,32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弃权1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103,39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3%;反对1,42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8%;弃权24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9%。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03,38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1,14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2%;弃权536,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7、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王维航先生、申龙哲先生回避表决;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