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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7:50:24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5)038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 点 15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2,299,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 6,356,700 股,下同,详见注 1)的 71.04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9,446,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52,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85,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811,875,78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6,356,700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5,519,080 股。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2024 年度述职。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3、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4、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5、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4,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9%;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8%;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6、 《关于 2025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520,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76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0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18%;反对 76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9%;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7、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515,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1%;反对 76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02,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4%;反对 76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6%;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8、 《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6,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 129,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反对 129,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9、 《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13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7%;反对 13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桑健、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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