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7:27:38
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2)156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2)156 号文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2 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年 12 月 30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797746。3200001105707。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汉中路 2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
邮政编码:210005。 4 层;邮政编码:210005。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明面值。 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金陵饭店集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团有限公司、新加坡欣光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新加坡欣光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出版印刷 有限公司、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南京消防物资公司、南京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认 技术服务事务所,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5,200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5,200 万股、1,900 万 万股、1,900 万股、1,045 万股、570 万股、285
股、1,045 万股、570 万股、285 万股,出 万股,出资方式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资方式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 以酒店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
酒店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 资,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2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
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2 月。 的股份总数为 3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000 万股,公司的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9,000 万股。 股本结构为:均为面值壹元的普通股 39,000 万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划的除外。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九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