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信息: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22 16:52:00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若监
管机构要求延长持续督导时间,则持续督导期间按要求确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430090
注册资本 19,933.3546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一方
实际控制人 戴福昊
董事会秘书 李刚
联系电话 010-824766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 年 8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申港证券作为同辉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保荐机构在对同辉信息进行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就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同辉信息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北京证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下发《关于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戴福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 号),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戴福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原因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资金占用。
2、2023 年 3 月 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给予同辉佳视(北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 号),给予同辉信息、戴福昊、姬海燕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主要原因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错报。
前述 1-2 项均系同一事项所致,就该事项,保荐人项目组已执行的相关工作
如下:
(1)保荐机构发现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在对同辉信息进行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就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详见
2023 年 2 月 10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申港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2)保荐机构督促资金占用人全额归还资金占款,并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一经核实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保荐机构立即与资金占用人进行了严肃的谈话,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多种方法全力督促资金占用人尽快归还资金,维护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按 5%利率计算了占用资金利息,要求其一并归还,进一步挽回上市公司损失。截至 2022 年底,在保荐机构团队的持续严厉督促下,被占用的资金本金 3,826.84 万元及利息 191.34 万元已于 2022 年年底全部归还;与此同时,保荐机构及时主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汇报相关情况,履行保荐机构的报告义务。
(3)督促落实责任人赔偿
根据同辉信息制定的管理制度,控股股东除了归还占用的本息外,还应向公司支付等额的经济补偿。保荐机构多次与公司董事会进行沟通,要求其有效履行
职责,向控股股东、财务总监索要相应的赔偿。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财
务总监支付的该事项的经济补偿款 19.13 万元;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了实
际控制人按所占用资金一倍的数额所支付的经济补偿款 3,826.84 万元。此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向同辉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及原共同控制
人崔振英下发《立案告知书》。主要原因系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详见 2024年 3 月 31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4、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对立案涉
及事项进行自查,针对会计差错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鉴于公司目前尚未收到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因此本次仅对 2022 年比较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累计调减营业收入 32,251,687.40 元,累计调减净利润 22,968,168.53 元,后续如调查结果与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存在
差异,公司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及时修正。详见 2024 年 4 月 29 日于北京证
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5、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给予同辉佳
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7 号)
(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详见 2024 年 5 月 31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前述 3-5 项均系同一事项所致,就该事项,保荐人项目组已执行的相关工作
如下:
申港证券作为同辉信息的保荐机构,在知悉立案和前期会计差错情况后,立即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并前往公司进行年报事前审阅。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据此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由于上述前期会计差错的影响以及公司目前尚未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据此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其他重要事项
1、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下发《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
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2号),对宁波泽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原因系宁波泽成(减持
前系同辉信息持股 5%以上股东)在减持前未及时告知同辉信息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2023 年 8 月,公司公告了《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草案)》。拟投资方南天信息通过派驻总经理等方式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目前,公司的四名非独立董事中有三名由南天信息推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均有南天信息集团的工作经历。
3、股权质押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同辉信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存在
3,300 万股在质股份,质押股份用于处理戴福昊对力声科力的个人债务(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济补偿款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主要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福昊质押1,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8.03%;公司股东李刚、赵庚飞、麻燕利分别质押 710
万股、620 万股、370 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8.53%,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股权质押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戴福昊持有公司 18.14%股份。如果戴福昊先生自身
偿还能力不足,引发上述质押股份被部分或全部强制执行时,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同辉信息于2021年8月9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港证券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顾颖女士和李思宇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