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1 20:06:40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2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2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33.7385%股份的控股股
东洪伟艺提交的《关于提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上述内容予以公告。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同意取消本次股东大会第 14 项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子议案《选举何少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除上述取消部分议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9:30 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74 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01,968,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56.08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206,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 股的 51.26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 人,代表
股份 8,76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4.819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61,337,780 股,占
公司全部股份的 33.7385%)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议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本所律师认为,其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及临时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出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公告时限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应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70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4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56%;反对 24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09%;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70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5%,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929%;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37%;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70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5%,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
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929%;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37%;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5%。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70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5%,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929%;反对 2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37%;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5%。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69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5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7%;弃权 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