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告时间:2025-05-21 20:07:17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 1
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3
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
阅报告...... 212
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37
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55
5-1 法律意见书...... 365
5-2 律师工作报告...... 1833
6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2019
7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8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9
一、保荐结论......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9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12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4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22
八、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情况...... 23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24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24 十一、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及结论...... 25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5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保荐人”)接受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影石创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周鹏、刘冠中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沈哲为项目协办人;指定贺湘南、刘佳、吕冠环、陈锦兴、谢锐楷、李菡、王贺麟为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周鹏,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传音控股、卫光生物、富煌钢构、银之杰等 IPO 项目,招商轮船非公开、新乡化纤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洛阳钼业跨境并购等多个股权项目,及重庆城投、湖州城投、禹州地产熊猫债、国泰君安公司债等多个债券项目。
刘冠中,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瀛通通讯、传音控股、泓淋电力等 IPO 项目,立讯精密非公开、深天马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沈哲,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了传音控股、古瑞瓦特、多益网络、索贝数码等 IPO 项目,网易集团 CDR项目,立讯精密可转债、立讯精密非公开、超华科技非公开、冠昊生物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华扬联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rashi Vision Inc.
注册资本: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靖康
成立日期:2015 年 7 月 9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7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2 栋 1101,1102,1103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23324884
传真号码:0755-23009526
电子信箱:legal@insta360.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厉扬
部门电话:0755-2331293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证投资、金石智娱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9,112,616股、9,112,486股股份(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分别为2.5313%、2.5312%)。中证投资、金石智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投资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2 号会议室召开了影石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已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六、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八、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