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9:43:4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ST 帕瓦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欢、高陈玲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184
重大事项提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4,856.60 万元,同比下降 0.60%;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650.15 万元,同比下降 193.37%。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下行、出货结构调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同比下滑;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计提了减值准备;此外,为保持技术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相关利润、收益指标同比承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加工费下降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此外,公司经自查确认,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分供应商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 18,0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保荐机构无法就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无法就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
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情形。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 号)批复,帕瓦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3,359.455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1.8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288.5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59,513.0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督导工作。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
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项 目 工作内容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份回购制度。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 营和股票交易情况。保荐机构积极督促上市公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 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帕瓦股份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
核查的其他事项。 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 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 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
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项 目 工作内容
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保荐机构正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现
场核查。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保荐机构已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前述(一)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至(四)项情况,针对第(五)项保荐机构已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发表意见并披露。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