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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1 19:38:49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3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 6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5 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均满足《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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