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1 19:14:3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1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1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 14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1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6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17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的核查...... 17
十二、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7 十三、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18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 18
第一节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太平洋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核,并同意出具本次意见。
6、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报告书》
津荣天宇、上市公司、公司 指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见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太平洋 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兴文、韩凤芝、赵红
孙兴文、闫学伟、韩凤芝、云志于2015年1月5日
原一致行动协议 指 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18年3月31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新一致行动协议 指 孙兴文、韩凤芝、赵红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协议》
因闫学伟、孙兴文、云志、韩凤芝一致行动关系
到期终止,孙兴文、韩凤芝、赵红签署新的《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由闫学伟、孙兴文、云志、韩凤芝变更为孙兴
文、韩凤芝、赵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16号》 指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5年修
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三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下列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孙兴文、韩凤芝、赵红,基本情况如下:
1、孙兴文
姓名 孙兴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20104************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
通讯地址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 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韩凤芝
姓名 韩凤芝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20104************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
通讯地址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 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3、赵红
姓名 赵红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20104************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
通讯地址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 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兴文、韩凤芝、赵红为自然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职业及职务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1、孙兴文
起止时间 单位 职务 注册地 主营业务 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