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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52:30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新的《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新的《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泰州市
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04140797736U。
第三条 公司由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泰州市行政审批
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删除
91321204140797736U的《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
承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人(财务总监,下同)、技术总监及董事会 (财务总监,下同)、技术总监及董事会确
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输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磁性材料生产;配电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磁性材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料生产;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控制系统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件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

修订前 修订后
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磁性材料销售;智能 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磁性材料销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 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 动)
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
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应当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
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
新增 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
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
围应当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明面值,面额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196,960,162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持股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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