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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25:42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以及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合计 6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147,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9.0559%。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9,107,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7.556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股东陈曦、高国亮、刘雪英、陈美玲、陈龙应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107,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7.5561%;公司离任董事舒姗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为 1,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4998%,其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任期届满离任,按照相关规定及其承诺,离职后 6 个月内其股份将继续锁定,在离职满 6 个月后将自动解除限售。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40,000 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3,34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34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0,0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9%。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9,342,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6,190,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7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3,151,6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2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53,34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
合计转增 16,002,000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3,340,000 股增加至
69,342,000 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配方案相关事项的实
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以及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股东陈曦、高国亮、刘雪英、陈美玲、舒姗、陈龙应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即 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2025 年 5 月 25 日;其中股东舒姗为公司离任董事,其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任期届满离任,按照相关规定及其承诺,离职后 6 个月内其股份将
继续锁定,在离职满 6 个月后将自动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合计 20,147,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9.055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9,107,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 27.5561%,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股
东陈曦、高国亮、刘雪英、陈美玲、陈龙应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9,107,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7.5561%;公司离任董事舒姗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为 1,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4998%,其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
任期届满离任,按照相关规定及其承诺,离职后 6 个月内其股份将继续锁定,在离职满 6 个月后将自动解除限售。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6 名,分别为持股 5%以上股东陈曦、高
国亮及其配偶刘雪英,其他自然人股东陈美玲、陈龙应以及公司离任董事舒姗。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曦、高国亮及其配偶刘雪英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2)持有公司股份的离任董事舒姗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美玲、陈龙应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其中公司离任董事舒姗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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