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2024年年度股东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20:56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5-038 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255 人,代表股份 311,449,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4,128,225 股(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85,604,12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1,475,900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74,128,225 股)的 54.247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81,791,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4,128,225 股的 49.08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7 人,代表股份 29,657,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4,128,225 股的 5.165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8 人,代表的股份为 29,663,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4,128,225 股的 5.1667%;
4、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0,819,5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8%;
反对 7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556,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3,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7.8775%;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51%;弃权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77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0,817,0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0%;
反对 7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559,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7.8691%;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51%;弃权5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85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0,819,5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8%;
反对 73,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弃权 555,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3,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7.8775%;反对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73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28,9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4%;
反对 77,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弃权 43,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4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5948%;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5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0,820,6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2%;
反对 72,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弃权 555,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7.8812%;反对 7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54%;弃权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73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0,819,4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8%;
反对 74,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弃权 555,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3,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7.8772%;反对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73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1,114,08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08%;
反对 20,285,37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32%;
弃权 49,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8,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31.4469%;反对 20,285,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8.3855%;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7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25,4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
反对 74,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弃权 49,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3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5830%;反对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75%。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297,7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85,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弃权 65,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1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4896%;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889%;弃权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15%。
表决结果通过。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