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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18:47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5-037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宁”)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4,000 万元,期限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一年。
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武汉新宁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新增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武汉新宁的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157122
成立日期:2013 年 6 月 7 日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塔楼 7 层 701、
702 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税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采购代理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科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资产总额 88,196,116.27 77,926,180.62
负债总额 36,246,604.32 41,024,638.07
净资产 51,949,511.95 36,901,542.55
营业收入 31,056,591.91 137,003,049.56
利润总额 16,194,744.30 26,620,292.23
净利润 14,805,972.43 23,390,977.11
注:2025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信息,武汉新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乙方(保证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甲方与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担保形式:
(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
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的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2.被担保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
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武交银四部综字 20250520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3. 最高债权额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万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
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4.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2025 年 5 月 20 日)起至主合同
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通过的担
保额度合计为 40,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9.11%,实
际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96%。本公
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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