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14:14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5-
02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 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胡恩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03,046,5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8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
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094%;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1945%;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公司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黎毅在宣读完毕董事会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90%;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1945%;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2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1%;
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2530%;弃权 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1,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8%;
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1%;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57%;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8882%;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
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09%;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2530%;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
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05%;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2530%;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
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46%;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2688%;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璐、谭冬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