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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第一次修订本)

公告时间:2025-05-21 18:01:29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以内(含 5%)时,经公司总
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10%以内(含 10%)时,经公司总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和主管财务经理联签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20%(含 20%)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20%以上需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
因,超出计划投入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已到期。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交所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经理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或使用单位、财务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裁、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须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
单位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财务部、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共同编制。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董事会秘书应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向公司总裁会议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裁会议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书面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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